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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依法行政的主体工程,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兰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纲要》确立了用10年左右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这既为政府法制工作与时俱进、开创新局面提供了契机和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纲要》贯彻实施近两年来,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政府法制工作也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政府法制建设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必须围绕贯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三)工作目标:经过五年的不懈努力,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使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执法活动明显改善;政府法制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规范和制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不断增强,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成效,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为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制度,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和以人为本,坚持谨慎和制定与修改并重,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服务效能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立法计划项目。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努力在政府立法中体现地方特色。
(五)建立和完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和审查协调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前期调研工作,逐步完善政府立法中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重大经济立法项目,法制机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中的审查协调机制,强化法制机构的审查协调职能。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就其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复核不得发布实施。制定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法制工作机构应依法进行审查。
(六)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定期评估、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及时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制定机关作为修改和废止的依据。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及时将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指定媒体公布。







